在中国封建社会秦朝的商鞅、北宋的王安石、明朝的张居正,是封建社会初、中、后期著名的三大改革家。而仅有王安石的变法最具有影响却最终失败。
王安石变法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大历史事件。自南宋初重修《神宗实录》确定“是元祐而非熙丰”,“唯是直书安石之罪”的编撰宗旨,从而彻底否定王安石变法以降至今,历史已走过近900年。伴随着历史的脚步,对王安石及其变法的褒贬议论始终不一。
北宋中叶以后国力衰弱。内部方面,政府官员数目持续膨胀激涨,内外官已达一万多人,仁宗皇祐年间(1049-1053年)达两万多人,“十倍于国初”,导致冗官、冗费激增,执政大臣多,保守主义盛行,不得不与豪强地主妥协,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土地兼并迫使农民转职军旅,使得军队人数激增。又给予军、公人员极大优惠和特权,免除差役和赋税。对外方面,对辽、西夏等国的战争,使得军事费用增加,“养兵之费,在天下据七八”,使得北宋的国库空虚,人民生活压力更加沉重。
这种不景气的局面必须经改革才可能扭转。朝廷重臣欧阳修见王安石才华横溢、务实肯干,力荐之,成为改变局面的希望。宋神宗逐将在江宁做官的他调到京城,任为御前顾问。
熙宁元年(1068年),新即位的宋神宗问王安石:“当今治国之道,当以何为先?”王安石答:“以择术为始”。熙宁二年,宋神宗问王安石:“不知卿所施设,以何为先?”王安石答:“变风俗,立法度,方今所急也。凡欲美风俗,在长君子,消小人,以礼义廉耻由君子出故也……”
熙宁二年(1069年)二月,历史上也称熙宁变法。王安石出于“民不加赋而国用足”的良好用心,以“天变不足惧,人言不足恤,祖宗之法不足守”的决心,推行新法。
熙宁二年二月,王安石任参知政事,设制置三司条例司,议行新法;细项有十几条法出台。如“青苗法”、“方田均税法”、“均输法”、“农田水利法”、“市易法”、“募役法”等。
王安石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是“青苗法”,平心而论,青苗法应该是新法中最能兼顾国家和民众利益的一种了。我们知道,一年当中,农民最苦的是春天。那时,秋粮已经吃完,夏粮尚未收获,正所谓“青黄不接”。但换一个角度看,这时农民又其实是有钱有粮的。这个“钱粮”就是地里的青苗,只是不能“兑现”而已。于是那些有钱有粮的富户人家,就在这个时候借钱借粮给农民,约定夏粮秋粮成熟后,加息偿还。利息当然是很高的,是一种高利贷。还钱还粮也一般不成问题,因为有地里的青苗作担保,是一种“抵押贷款”。当然,如果遇到自然灾害,颗粒无收,农民就只好卖地了。土地的兼并,便由此而生。
“青苗法”即由政府以低于私人利率向农民贷款,农民以地里的青苗为贷款抵押。王安石在当地方官时这种作法效果不错,在陕西推行时也颇受欢迎。但当推向全国时,却引发了灾难性后果。各地都有固定的贷款准备金,上级下达的任务是要全部贷出去,并完成百分之二十的增值。有了硬指标,官员们就用硬手段。他们根据农户的经济状况,将之分为不同等级,各自要承担不同的贷款额度,而不论你是否需要。同时,为了保证还贷,又让富户与不同等级的农户结为利益共同体,由富户提供担保或抵押。“青苗法”实行后连年自然灾害,官员逼债,农户纷纷破产,连富户也无法幸免。
“均输法”与“市易法”目的在于平抑物价,抑制大商人对百姓的垄断与盘剥。但这项政策的实质是用官商代替民商,岂不知官商比民商更坏。一来民商之间还是有竞争的,垄断程度和能力有限,盘剥程度也有限,但当官商垄断了市场、货源、价格时,其盘剥的对象扩大到民商和百姓。在这种新法之下,朝廷官员控制了批发与零售业务,普通商人无论大小要做生意先要经过官员的几道审批关口。交易费用由于贿赂官员而大大增加了,物价上涨不说,许多商人无法经营下去,工商业凋零。除了掌握交易权的官员致富之外,对整个社会和百姓都没什么好处。
再如免役法,用交钱代替差役,而且原来享受免役待遇的官户、城市居民、女户、寺观、未成丁等也要交纳助役钱,只有城市六等以下、乡村四等以下贫困户享受全额免纳的优惠。又规定在定额之外,各路、州、县可带征百分之二十的免役宽剩钱,以备灾年免征备用。结果免役法引起富人和穷人的一致反对。
而在变法中的任何一种新法,甚至总体上利大于弊的农田水利法、方田均税法,都成了官员鱼肉百姓的口实。
王安石的变法的确增加了财政收入。实行数年后,全国财政收入从宋初的1600多万贯增加到6000多万贯。史书评论“中外府库无不充衍,小邑所积钱米亦不减二十万”。但这种以民穷为基础的国富难以持续,社会怨声载道,民不聊生,仅仅是财政收入增加,又有什么意义呢?我们知道,在当时的条件下,国民生产总值基本上是一个常数。财富不藏于国,即藏于民。国库里的钱多了,老百姓手里的钱就少了。变法以后,神宗新建的32座内殿库房堆满绢缎,只好再造库房。但这些财富是从哪里来的?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吗?是从地里长出来的吗?显然不是。正如司马光所言,“不取诸民,将焉取之”?
平情而论,王安石的变法最终失败了,其原因除了遭到上层官僚集团顽固的反对之外,重要的一条是在执行过程中的扭曲。政府把青苗法利率规定为百分之二十,官员擅自提到百分之三十;政府要抑制私商,官员用更坏的官商代替私商;政府要用交钱代替差役,官员就拼命敛钱。无论哪种措施当初的动机有多好,执行的地方官员都可以把自己的私货塞进去。
在中国历史上轰轰烈烈的王安石变法,不论成功失败与否,一直受到了后人褒奖和批判,许多人认为变法的失败宋神宗和王安石都有责任。新法本身却并无大错,但宋神宗太急功近利,急于求成。王安石则太固执己见,一意孤行。就事论事,就法论法。
也有人认为,事情只有得到广泛支持,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否则再好的创意也可能因反对而流于苍白。王安石对当时的社会缺乏足够深入地了解,对决策者以及权贵的心理状态没有把握清楚,也没有恰当地调节和安抚改革中涉及的各阶层,导致变法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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