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贪财好色的王安石如何搞亡国家

发布时间:2018-02-10

  导语:王安石不贪色、不爱财。中国传统思想中,一个大坏官,无非这两条,可是他一条都不粘。这样一个道德高尚、百毒不侵的人,勤勤恳恳、日以继夜地把国家搞亡掉了,你怎么评价他?所以说,这是一个特别有意思的人,是一个特别需要警惕的人。以下是由应届毕业生网小编为您整理的不贪财好色的王安石如何搞亡国家,欢迎阅读!

  对于被革命导师列宁称为“中国十一世纪的改革家”的王安石,毛泽东从学生时代起就开始研究,并有独到的见解。

  年月日,就读于湖南一师的毛泽东致信萧子升说:王安石“欲行其意而托于古,注《周礼》,作《字说》,其文章亦傲睨汉唐,如此可谓有专门之学者矣。而卒以败者,无通识,并不周知社会之故,而行不适之策也”。

  早年毛泽东研究王安石变法的经验教训,对他日后改造中国、从事革命和建设不无影响。

  著名的王安石变法,在历史上又称为“熙宁新政”,被详细记载在《二十四史》之一的《宋史》中。

  《宋史》撰修于元朝末年,全书有本纪卷,志卷,表卷,列传卷,共计卷,约万字,是《二十四史》中篇幅最庞大的一部官修史书。

  早在元初,元世祖忽必烈就曾诏修宋史,因体例未定而未能成书。元朝末年,丞相脱脱主张分别撰修宋、辽、金三史,各自独立,这一意见得到元顺帝的同意。于至正三年(公元年)三月开局,三史同时修撰。经过二年半时间,至正五年(公元年)十月,《宋史》匆匆成书。

  《宋史》是在原宋朝《国史》的基础上删削而成的。《宋史》的特点是史料丰富,叙事详尽。两宋时期,经济繁荣,文化学术活跃,雕版印刷盛行,编写的史书,便于刊布流传。科举制的发展,形成庞大的文官群,他们的俸禄优厚,有很好的著述条件。加之统治者重视修撰本朝史,更促成宋代史学的发达。修撰本朝史的工作,在北宋前期由崇文院承担;王安石变法改革官制后,主要由秘书省负责。宋代官修的当代史有记载皇帝言行的起居注;记载宰相、执政议事及与皇帝问对的时政记;有根据起居注、时政记等按月日编的日历;有详细记载典章制度的会要;还有编年体的“实录”和纪传体的“国史”。元末修撰的这部《宋史》,是元人利用宋朝旧有的《国史》编撰而成,基本上保存了宋朝《国史》的原貌。

  但是由于《宋史》修撰者匆匆急就,在史料的裁剪、史实的考订、文字的修饰、全书体例等方面存在不少缺点,如一人两传,无传而说有传,一事数见,有目无文,纪与传、传与传、表与传、传文与传论之间互相抵牾等,这使它在《二十四史》中有繁芜杂乱之称。

  尽管《宋史》存在不少缺点,但是它卷帙浩繁,仅《列传》就有多人,比《旧唐书》列传多出一倍。叙事详尽,就史料的学术价值而言详胜于略。同时《宋史》的主要材料是宋代的国史、实录、日历等书,这些史籍现在几乎全部佚失了,而《宋史》是保存宋代官方和私家史料最有系统的一部书。

  毛泽东对《宋史》的一些重要篇章,都做了圈阅和评点。

  王安石是北宋政治家、思想家,也是著名文学家。宋神宗任用王安石为宰相,推行变法。王安石变法的目的是抑制豪强,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发展农业和商业,缓和农民阶级与地主阶级的矛盾。王安石变法自始至终都受到了大地主阶级和顽固守旧势力的坚决反对。反对派实力强大,其代表人物是大名鼎鼎的司马光。司马光任宰相后几乎废除了王安石变法的所有法案。

  青年毛泽东目光如炬,高度评价王安石的过人才华和改革志向,指出其变法失败的原因在于“无通识,并不周知社会”,可谓精深独到。

  据《宋史》记载:王安石的新政,包含了多项变革,他自己最为得意的创新、也是最为当时人所诟病的是“青苗法”。

  宋朝立国百年后,积贫积弱的形势日趋严重。宋神宗赵琐即位后,面临内忧外患,立志富国强兵,有所作为。当时,广大农民十分贫困,导致他们纷纷破产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高利贷的猖獗和地主豪强的土地兼并。每年青黄不接之时,农民为了维持生活和生产,常向地主豪绅乞借高利贷。于是,“兼并之家乘其急以邀倍息”。为了改变这种情势,神宗于熙宁二年公元年,采纳王安石的建议,出台了“青苗法”。

  所谓“青苗法”,实际上就是由国家代替富户来发放的一种用地里的青苗作抵押的贷款,即在每年青黄不接时,由官府向农民贷款,秋后再连本带息一并归还。所定的利息分,自然较豪强富户的利息低。此举既可免除农民所受的高利贷盘剥,又能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利国利民。

  王安石推行“青苗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济贫困、抑兼并、促生产,其宗旨不可谓不善。然而新法一经全面推行却完全走了样,不但无“惠民”之效,反而变成了害民之法。

  其一,自愿贷款变成了官府强制摊派。

  虽然朝廷屡次禁止州县官吏向百姓抑配青苗钱,但为了出政绩,各级官吏“务以多散为功”,“故不问民之贫富,各随户等抑配与之。”强制摊派引起人民不满,“民间喧然,以为不便”。但为掩盖事实真相,官员们竟然上奏假称“民皆欢呼盛德”。

  其二,低息贷款演变成了官方的高利贷。

  朝廷规定取息分,“而施行之际则不然也”,“出纳之际,吏缘为奸,虽有法不能禁”。许多地方明令取息分,甚至更多。司马光为陕西路青苗钱算过一笔账,农民得青苗钱“陈色白米石,却将来纳新好小麦石斗升合,所取利近倍”。

  其三,新法的推行给地方官吏创造了盘剥渔利的机会。

  过去,农民向地主贷款,双方讲好价钱即可成交。现在向官府贷款,要有手续,先要申请,后要审批,最后要还贷。道道手续,都成了官员们捞取“好处费”的关卡。“闾胥里长于收督之际有乞取之资”,因而借青苗钱者在出息分之外,还有许多额外的破费。正如苏轼所说:“又官吏无状,于给散之际,必令酒务设鼓乐倡优或关扑卖酒牌,农民至有徒手而归者。但每散青苗,即酒课暴涨,此臣所亲见。”如此一来,借青苗钱者不但要负担重息,经过官吏层层盘剥,甚至本钱也倒贴了进去。“虽兼并之家乘饥馑取民利息,亦不至如此重”。

  其四,官府的逼债手段比民间放高利贷者更加严酷。

  官府掌握专政的机器,农民还不了本和息,官吏们则“鞭笞必用”,农民难以忍受。“青苗法”实行“二十年,因欠青苗至卖田宅、雇妻卖女、投水自缢者不可胜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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