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逢十的大事特多。推算起来,熙宁二年(1069年),宋神宗任命王安石为参知政事,拉开了变法的大幕。今年恰逢九百四十周年,也是可以作为话题的。
2007年,为纪念邓广铭先生诞生一百周年,北京三联书店推出了“邓广铭宋史人物书系”,其中《北宋政治改革家王安石》是据其去世前一年(1997年)改定本排印的,可视为邓公的学术绝笔。
几年前有过一本《王安石变法研究史》,仅梳理研究史,就多达六百页。翻完《研究史》,反倒坚定了我原有的想法:绝不可能为这次变法做一个盖棺论定的评价;从变法当时直到今天,始终没有定论,无论肯定的,还是否定的,或者折衷的评价,都可以毫不费力地举出足够的史料;任何后人对这次变法的解读,都有其个人见解与时代因素搀杂其间。不言而喻,本文也只能是一家之言。
北宋立国,迎来了中国古代史上又一个繁荣发达的新时期。但到宋真宗、仁宗时期,宋代统治在对内对外上都出现了问题(详见拙著《细说宋朝》)。社会危机是社会变革的第一推动力。于是,就有了庆历三年(1043年)范仲淹主持的新政。这是北宋王朝的一次自改革。新政最终夭折,深层次的社会问题未获解决。接替仁宗的英宗,在位仅四年。接着就是他的儿子神宗即位,即位第三天,三司使(财政部长)韩绛报告:自宋夏战争以来,“百年之积,惟存空簿”。有一数据,庆历以后每年赤字在三百万贯,1065年,神宗即位前两年,差额扩大到一千五百七十万贯。改革和变法都是逼出来的,古今无不如此。
自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来,史学界习惯把这场改革称为“王安石变法”,这是因为列宁盛赞王安石是“中国十一世纪时的改革家”。王安石在这场改革中的关键作用不容置疑,但设若没有宋神宗坚决支持和断然发动,他绝不可能有所作为。熙宁改革是这对君臣共同推动的,称以熙宁新法似乎更客观公正。宋神宗在其第二个年号元丰的八年间,在王安石罢相的状态下继续变法,故而历史上也将其合称“熙丰变法”。
新法陆续出台。理财方面共七项,按颁布顺序为均输法、青苗法、农田水利法、免役法、市易法、免行法、方田均税法。强兵方面共四项,为保甲法、保马法、军器监法、将兵法。育才方面共三项,为科举新法、三舍法与《三经新义》。新法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教育诸多方面,但其关注点是富国强兵(十四条中占十一条)。从变法的侧重面来看,富国明显重于强兵,而理财是富国的根本手段,理财新法(十一条中占七条)接二连三地出笼,原因即在于此。
元丰年间,变法由宋神宗一手掌控。当时就有人指出:“元丰之政多异熙宁”,说明变法颇有转向。主要表现有二:一是富国的变法内容加强了国家专利的分量,而发展经济、抑制兼并的成分则进一步弱化;二是强兵的倾向压倒了富国的内容,保甲法、保马法、将兵法成为变法的重头戏。另一方面,他对立国以来的官制进行了全面改革,史称“元丰改制”。这次改制,职官制度有所理顺,行政效率也有所提高,但决不是政治体制上带根本性的改革(至多是机构改革)。元丰八年(1085年),宋神宗病逝,严格意义上的王安石变法或熙丰变法画上了句号。
这篇短文不可能论及变法的方方面面,先说说今人还感兴趣的两大问题。
第一、变法由谁埋单,是谁得利?
熙丰变法主要局限在经济、军事和教育领域,经济更是重中之重。以免役法为例,差役原本是乡村上三等户的特权与肥缺,个别因当差服役而赔钱乃至破产的情况也有,却非本质现象。变法以此为由,改差役为雇役,按理役钱不应该分摊到乡村下户(四五等户)头上。现在却不论上户下户,一律按财产每贯摊派十文,上户虽也有所支出,但不构成大负担;下户一般要承担几百到一二千文,则不胜苛重。
再看青苗法,原先虽规定“不愿请者,不得抑配”,但无论乡村户,还是坊郭户(相当于城镇户口),无论乡村上户,还是乡村下户,无不据户等与财产强制抑配青苗钱,青苗息钱实际上成了国家变相征收的财产税。由于是国家政权的强制抑配,就具有超经济强制的性质,比起原先的高额利息贷款来,也是一大倒退,因为借高额利息贷款毕竟还是一种经济关系,必须出于自愿。说到底,青苗法无非是把“兼并之家”的高额利息贷款放贷权强制收到国家手里,难怪梁启超称之为“以国家而自为兼并”。
变法的兴奋点聚焦于理财,其最大成效也就是国家财政明显好转。变法确使国用丰饶:熙宁六年的青苗钱利息达二百九十二万贯,熙宁九年的免役宽剩钱(即支付役钱后的纯结余)达三百九十二万贯,两者相加约七百万贯。变法不仅抹去了积欠多年的财政赤字,还建立起五十二座战备物资库。元祐更化时,朝臣认为,变法增加的收入可供国家二十年之用;直到徽宗时还是“余财羡泽,至今蒙利”。倘若以财税增长作为全面肯定变法的充足理由,显然有失斟酌。变法在实际上把富国与富民对立了起来,走入了国富而民困的怪圈。
变法之初,有过一场争论。司马光认为,天地所生货财是一个定数,不在民间,就在国家,所谓善理财者,不过是头会箕敛。这一说法停留在简单再生产的立场上,固然不足取。王安石反驳:“真善理财者,民不加赋而国用饶。”但变法中财政收入的增长,主要不是依靠发展生产,恰恰是以青苗、免役等名目“加赋”的结果。所以司马光一语中的:“不取诸民,将焉取之?”宋神宗也声称:变法是“取民之财,还以助民”。后半句话只是空口许诺,人民没有从变法中得到多少好处;前半句话说明了从变法得利的是国家(当时还倒真的是国家,很少有落入改革派私囊的),而为变法埋单的主要是老百姓。
第二、北宋灭亡是不是变法惹的祸?
前几年有一本《帝国政界往事:公元1127年大宋实录》,把北宋灭亡那年作为坐标点,认为这年的苦果与王安石变法直接有关,有一章标题就叫“都是王安石惹的祸”。严格说来,宋神宗去世,就标志着熙丰变法的终结。虽说历史是割不断的,但王安石变法是否要为靖康之变直接负责呢?
神宗死后,先是元祐更化,以司马光为首的旧党全面清算新党及其政策。如果说,熙丰变法还是旨在解决国家社会问题(虽然没完全解决好),元祐更化则使这些问题治丝而棼。其后,哲宗亲政,对旧党以牙还牙而变本加厉。六年以后,哲宗去世,其弟赵佶即位,就是鼎鼎大名的宋徽宗。他的第一个年号叫建中靖国,倾向性很明确:“建中”就是在新旧之间不偏不倚,做到大公至正;“靖国”就是强调安定团结是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倘真长此以往,其后政局恐怕另是一番气象,可惜他转眼就改初衷。次年即改元崇宁,表明将崇尚熙宁之政。他与宰相蔡京尽管还打着新法的旗号,但所作所为,与熙宁新法已了无关系,诚如王夫之指出,王安石精心擘划的新法“名存而实亡者十之八九”。北宋灭亡固然有外敌因素,但就内政而言,元祐是一次折腾,绍圣是又一次折腾,崇宁则是一次更大的折腾,朝政混乱越发不可收拾。而蔡京却始终拉变法为大旗,令朝野生出“多少坏事借变法之名以行之”的愤慨。正是在这种情势下,靖康之变前一年,杨时上书,把王安石与蔡京并列为蠧国害民的奸臣;南宋更有人认定,变法破坏了“祖宗家法”,这才导致了靖康之难。这种评价,有失公正。也在靖康之变前夕,有人指出:“祖宗法惠民,熙丰法惠国,崇观法惠奸。”祖宗法惠民,虽然未必;熙丰法惠国,还是较客观的评价;至于崇观法之不同于熙丰法,就在于征敛所得多入蔡京一伙私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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